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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小米公司7天酒店内买到“山寨”小米充电宝 诉至法院获赔24988元

2019-02-12 12:57:48 14 评论(0)

因在北京一7天连锁酒店内购买的小米充电宝系假冒产品,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小米公司)将七天快捷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七天酒店公司)和北京巴厘岛国际商务服务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称巴厘岛公司)诉至法庭,法院最终一审判决被告巴厘岛公司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及合理支出4988元。

小米公司酒店内买到仿冒小米充电宝

北青报记者获取的判决书显示,2015年12月17日,经小米公司授权的代理人孙旭升于北京市东城区一7天连锁酒店内,在公证员监督下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带有小米公司标识的移动电源(充电宝)一个,孙旭升付款后向该店销售人员索要发票,发票金额为88元,该发票上盖有“北京巴厘岛国际商务服务俱乐部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印章。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封存了公证实物。

小米公司认为,这款带有小米公司标识的充电宝系仿冒品,将七天酒店公司和巴厘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巴厘岛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95000元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图片1】小米公司7天酒店内买到“山寨”小米充电宝 诉至法院获赔24988元

经当庭勘验,公证处封存的被控侵权充电宝正面标注有小米公司标识,背面标注有“xiaomi.com”字样,侧面标注有“生产商: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制造商:江苏紫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字样。

庭审中,小米公司提交了其生产的同型号正品充电宝,并指出正品充电宝与仿冒充电宝的主要区别为正品充电宝在充电过程中按下侧面开关键会停止充电,放开开关键会继续充电,而仿冒品的开关键无此功能。经法院当庭勘验,两者的确存在上述区别。

2015年12月21日,小米公司出具鉴别证明,认定上述被控侵权商品不是小米公司或小米公司授权的任何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假冒小米公司商标的产品。

【图片2】小米公司7天酒店内买到“山寨”小米充电宝 诉至法院获赔24988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涉事充电宝侵害了小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认定巴厘岛公司销售

对此,被告巴厘岛公司为证明其并非涉案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者,向法庭提交了与案外人张志辉签订的商品部场地租赁合同及租金收据。被告巴厘岛公司同时提交了其自行拍摄的涉案酒店商品部内景照片,拟证明该商品部并不对外售卖电子产品。为证明该商品部销售的涉案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被告巴厘岛公司提交了购买凭证一张,该凭证抬头的名称为“北京永辉盛通商业有限公司”,内容系手写,并未加盖任何公章。经当庭勘验,并不存在“北京永辉盛通商业有限公司”这一主体。原告对上述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证购买涉案商品的地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家7天连锁酒店,该酒店系被告巴厘岛公司经营管理,被告巴厘岛公司亦自认公证购买的场所系其经营管理的酒店商品部,认定小米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代理人与巴厘岛公司进行了买卖涉案充电宝的交易。

但法院认为,鉴于小米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七天酒店公司亦参与了涉案商品的销售,所以不支持小米公司主张被告七天酒店公司系涉案商品的销售商,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诉请。

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赔偿24988元

法院认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巴厘岛公司作为涉案商品的销售者,销售侵犯小米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理应对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数额,因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情况,且小米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法院不予全额支持,具体金额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巴厘岛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

法院经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要求巴厘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犯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及合理支出49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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