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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iPhone在中国面临禁售:高通手撕了苹果,还是苹果威逼了高通?

2017-10-18 08:36:00 116 评论(0)

虽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尚未发布案件信息,但是,高通公司在中国起诉苹果公司iPhone等产品专利侵权的案件,已经成为各方热议的话题。

而两者围绕专利许可产生的纠纷,之所以从美国打到中国,这一切或许都是苹果公司主动“求的”或“挑起的”。

2017年10月12日前,因高通公司迟迟未起诉苹果公司侵犯其标准必要专利,苹果公司反而将高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iPhone和iPad产品不侵害高通公司的三件通信技术标准必要专利。

2017年10月13日晚间,海外媒体彭博新闻曝出,高通公司已于2017年9月29日向苹果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在中国市场禁止生产或销售iPhone。随后,苹果公司向媒体发布声明称,“这一指控没有价值,相信和高通其他的法庭手段一样,这次的法律行为也会以失败而告终。”

显然,前有苹果公司“求被起诉”,后有媒体曝光高通在中国起诉苹果公司,虽然来自法院权威的受理或立案信息尚未披露,但是,苹果“求起诉”的目的或想法,终于实现了。

那么,这场已持续超10个月的专利许可纠纷,到底为何迟迟未有结果?苹果公司所谓“高通必败”的声明,是确有底气,还是“虚张声势”?

苹果咄咄逼人:左手诉其垄断,右手停交专利费

【图片1】iPhone在中国面临禁售:高通手撕了苹果,还是苹果威逼了高通?

苹果与高通此轮专利许可纠纷始于2017年1月,基本采取了“三步走”策略。

第一步:在美国先给高通送上“垄断”大帽。2017年1月20日,苹果公司将高通诉至美国向加州南区法院,指控高通公司垄断无线设备芯片市场,并控告高通以不公平的专利授权行为让该公司损失10亿美元。

苹果在美国市场起诉或投诉高通涉嫌垄断之前,高通已经先后在中国及韩国领到反垄断“罚单”。

其中,在中国,2015年2月10日,高通因涉嫌滥用垄断地位,被处以超60亿元人民币的罚单。而在韩国,2016年12月,同样是涉嫌垄断,高通被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处以8.54亿美元罚款。

显然,在前述两国反垄断部门相继作出高通构成垄断并予以处罚决定后,苹果公司又在美国对高通发起了反垄断投诉。

一方面,这有助于提升其在美国赢得诉讼的胜算,另一方面,也会给高通造成难以反驳的“口实”。

2017年1月25日,苹果公司又将高通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条件纠纷两案。其中,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苹果公司索赔经济损失10亿元人民币。

第二步:停止向代工厂支付专利许可成本。2017年4月底,苹果通过其供应商,拒付高通专利许可费直到纠纷解决。

第三步:在中国市场求高通起诉专利侵权。2017年10月12日前后,苹果公司再次将高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iPhone和iPad产品不侵害高通公司的三件通信技术标准必要专利。

可以看到,苹果的诉讼套路或策略,就是先给高通在美国送上“垄断”大帽,在美国市场舆论上占据优势,随后,拒付高通专利费但不停止采购芯片,试探高通的容忍底线,最后,祭出杀手锏,请求法院确认对高通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不构成侵权,一旦胜诉,苹果将无需再为高通的标准必要专利付费。

因此,苹果公司在美国、中国及英国等多个国家起诉或投诉高通涉嫌垄断,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向高通不交或少交专利费。

高通处处忍让:从应诉到被迫反诉,再到寻求禁售

【图片2】iPhone在中国面临禁售:高通手撕了苹果,还是苹果威逼了高通?

面对苹果公司的咄咄逼人之势,貌似被多国认定构成“垄断”的巨头高通,似乎也只有招架之力。

在苹果公司在美国起诉高通三个月之后,高通才第一次予以反击。

2017年4月10日,高通在美国加州南区联邦地方法院反诉苹果,否认所有指控,并列出苹果五宗罪,包括违反与高通的协议、干涉高通与被许可商之间的长期协议等。

事实上,拖延三个月才反击这种情形是比较少见。比较打得火热的三星与华为的专利纠纷,双方之间的起诉与反诉间隔时间都非常短,前后不超过1个月。

高通第二次反击,则又过了三个月。

2017年7月初,高通再诉苹果,称“部分iPhone机型侵犯了其六项专利,并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苹果在亚洲组装的iPhone发布“有限排除令”,阻止iPhone在美国出售、广告、展示、市场营销和仓储活动。

可以看到,寻求禁售苹果公司的iPhone产品最初主要在美国市场。

究其根源在于,苹果和高通这两家美国公司,从高通的角度看,希望将两者的纠纷集中在美国市场予以解决,但苹果公司显然并非持类似想法,也才有了苹果在全球多国起诉高通的诉讼举动。

2017年10月,外媒报道称,高通公司于9月29日将苹果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寻求在中国市场禁止生产或销售iPhone手机。

虽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尚未对外发布案件详情,但是,禁售iPhone手机的解读还是过于简单。

按照《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因此,一方面,作为专利侵权诉讼,停止侵权属于正常的诉讼请求,自然包括禁止生产或销售等行为;另一方面,任何禁售都是临时性的,只要双方达成专利许可合作,所谓禁售令也就自动解除了。

因此,高通公司的诉求很简单,就是希望苹果公司与其他手机厂商类似,不能寻求特殊化的待遇或费率,而是按照“公平、合理、非歧视”的许可原则,正常缴纳相应的专利许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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